保险合同的内容都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明确。保险条款是确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保险条款主要分为两种,即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是法律规定应具备的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如果缺少基本条款将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或者会使保险合同的履行发生困难。基本条款的内容主要有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方式、赔偿处理、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方式等等。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的条款就是特约条款。
我国保险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应包含的事项,这些事项不能欠缺,具有强制性。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下列一些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其中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价值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价值。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因为人的身体或寿命无法用金钱进行计算,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保险人对基本险承担的保险责任;特约责任则是保险人对附加险和特约危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是当事人协议排除和限制其未来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保险法》第18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汀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中规定责任免除的主要目的,一是剔除部分保险责任,二是为了避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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