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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履行

米斌堂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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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合同的履行就是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义务各自付诸实践的过程。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它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法》第26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保险合同的履行就是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义务各自付诸实践的过程。通常表现为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索赔和理赔。索赔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按照保单有关条款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行为,它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人进行索赔,以免失去时效。《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它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具体体现。理赔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明确自己依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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