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和解以及调解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保险法》第3l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由于保险合同比较特殊,主体之间的争议不仅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时还会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以及上述主体与第三人之间。争议所反映出的问题很复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四种形式: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但简便易行能使矛盾迅速化解,而且还可以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调解
调解解决是指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在第三者的支持下,分清是非,并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根据主持调解的第三者身份不同,可以分为诉讼调解、仲裁调解和民间调解。诉讼调解、仲裁调解是在诉讼和仲裁过程中进行的调解,是法院和仲裁机构结案的一种手段,调解书送达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间调解又称非诉讼调解,没有法律约束力。
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约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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