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给予投保人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保险的出发点和归宿。如何在损失发生后获得合理的补偿,且使保险双方均能感到满意是保险的补偿原则所需解决的问题。确切地说,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o门ndcmn恤)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赔偿应保证弥补的是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物损失而导致的那部分经济利益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超过其损失的其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特别是在财产保险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它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后,不应该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事故中赢利,并减少道德风险,避免故意制造损失赔案。此类规定可以提高投保人的防灾、减损积极性,同时维护保险人的权利,使其避免偿付不诚实的、不必要的赔款,总之,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应是使投保人在遭到损失后,经过补偿能恢复到他在发生损失前的经济状态。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以及投保人对保险要求的扩大,在现代保险业务中,存在不符合实际损失的补偿:一是定值保险,这是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常用的保险方式,它的保险金额中除货价外,还含有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内容,这种投保金额是合理的,因为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投保人是可以获得等于或大于保险金额的货款的;二是重置重建保险,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为适应投保人的需要,保险人同意对房屋、机器按特定的价值进行保险,即按超过实际价值的重置重建价值签订保险合同。假如一被保险人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了一幢厂房和相关机器设备,一旦遭受全损,他就能得到重置、重建原先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的保险补偿,但不能好于或大于原有的状况。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合同,人的生命价值无法以金额来确定,因此,人身保险单不适用补偿原则。专栏3—4的案例说明了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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