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农村人身风险的存在与发展是农村人身保险产生与发展的自然基础。保险就是承保风险,无风险也就是没有保险。风险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事件。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最初和最基本的风险根源,因而是保险产生和确立的自然基础。农村商品生产的产生和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在人类社会的任何历史阶段都有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但保险并不必然产生。保险的产生还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保险精算是农村人身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技术基础。单一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总体风险的发生是具有规律性和可测性的。风险的不确定性是指个别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或随机性,而风险的可测性是指由于大量风险的集合可对风险予以测定和评估。正是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人们才将风险转嫁于保险人;正是由于众多的风险向保险人转嫁,才实现了单个风险的不确定性在集合层次上的可测性。
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便构成了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农村人身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法律基础。保险既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又体现一定的法律关系,保险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都与保险合同密不可分。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的实现形式。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保险之所以能够对社会经济运行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因为有其法律基础做保障。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农村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制度基础。在具备了自然基础、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之后,保险存在和发展还决定于一定的制度基础,即受制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如果在制度安排上排斥保险机制,则无论保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多么重要,它都不可能得到发展。
目前,中国农村不仅具备了人身保险产生与发展的自然基础、社会经济基础,而且具备了人身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技术基础、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商业性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有力补充,在农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