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内涵是什么?

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可能有财产灭失导致的损失,可能有遭遇不测引起的负担,也可能有生老病死带来的忧患。为了避免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险就成为有效的转移风险的风险管理办法。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包括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业务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其保险标的物具有客观价值,当标的物遭到灾害后,根据标的物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死、残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因此,凡是与人的生命延续或终结以及人的身体健康或健全程度有直接关系的商业保险形式均可称为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是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的。当人的身体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特指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等的健全程度。人身保险就是将这些作为衡量危险事故发生后受侵害程度的标准,进而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以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
(2)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
(3)人身保险保险责任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致死亡、伤残、残疾、丧失工作能力或于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4)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除了个别情况之外,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偿,而只能称为给付。同时,由于这个原因,人身保险中除了医疗等伤害性保险以外,一般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保险以及代位求偿等问题。
(5)人身保险保险责任的广泛性。人身保险所承保的保险责任涵盖了人生历程中几乎所能遭遇的各种危险,大到人的生死存亡,小到人的疾病伤害。这些看似纷繁复杂、杂乱无章的危险集合事实上存在着内在规律性,人的生死概率、疾病率、伤残率、生育率等都是可·以测度的,在大量观察的基础上会呈现出一定的数量规律性,这就是人身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的大数法则。人寿保险公司也正是科学地运用这一原理设计出各种各样的人身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保险保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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