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的特征都包括哪些?

保险市场的特征是由保险市场交易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即保险经济保障,因此,保险市场表现出其独有的特征。
1. 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
直接风险市场是就交易对象与风险的关系而言。尽管任何市场都存在风险,交易双方都可能因市场风险的存在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但是,一般商品市场上所交易的对象,其本身并不与风险联系,而保险市场所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保障,即对投保人转嫁于保险人的各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所以本身就直接与风险相关联。保险商品的交易过程,本质上就是保险人聚集与分散风险的过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发展是保险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没有风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就没有通过保险市场购买保险保障的必要。
2. 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即时清结市场是指市场交易一旦结束,供需双方立刻就能够确切知道交易结果的市场。无论是一般的商品市场,还是金融市场,都是能够即时清结的市场。而保险交易活动,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的射悻性使得交易双方都不可能确切知道交易结果,因此,不能立即清结。相反,还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确立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关系,并且依据保险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单的签发,看似保险交易的完成,实则是保险保障的开始,最终的交易结果还要看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3. 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市场”
由于保险的射悻性,保险市场所成交的任何一笔业务,都是保险人对未来风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的承诺。而保险人是否履约即是否对某一特定的对象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则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是否发生约定的风险事故以及这种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或给付条件。只有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未来时间内发生保险事件,保险人才可能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这实际上是一种“灾难期货”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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