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介绍说明
保险合同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的目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为保险关系表现为一种合同关系,所以保险活动具体表现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终止。
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总是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建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同才能成立。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般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主要步骤,保险合同同样如此。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有其特殊性。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较特殊的合同,作为合同单证的投保单、保险单等一般由保险人一方事先拟定。一般认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交给保险人,即为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投保单便是要约的书面凭证。投保人一般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但又不绝对。如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填写好的投保单,在审核后签章承保并出具保险单,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承诺人,保险合同成立;但是如果保险人针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又提出了新的合同条件(如变动保险费率或调整保险金额等),此时保险人则成了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成为被要约人。还有一种情况,保险人在其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费起成立。这时,如果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则合同成立,保险人也起到了要约人的作用。但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是被要约人,保险合同的承诺一般指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表示同意的方式可以有:保险人签章表示同意;向投保人出具保费收据表示同意;向投保人出具暂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表示同意;以其它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以某种行为(如接受投保人交纳的保费)表示同意。在我国,保险人口头表示同意不视为保险人的承诺,保险合同要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要约一旦被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对合法的、有效的订立保险合同要约表示承诺的时间,即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要件。一般情况下,合同在其成立时即同时生效,但保险合同的成立却不一定意味着生效。例如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附有条件的,只有当投保人一次交请或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后,合同才正式生效。各类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不同的。
最后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无权首先提出要约。因此,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不属于要约,保险人向投保人宣传保险并提供投保单仅是一种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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