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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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基金的形成和使用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身心健康、工作能力正常的在职人员,为了使因灾害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残、亡,引起工作能力减退或丧失,以及经济收入减少或断绝之后,本人和家属的生活有可靠的来源而投保人身保险,交纳保费形成保险基金。
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便从保险基金中得到应得数额的保险金,以保证正常的生活需要。二是在职人员为了使因人生自然规律所致人身年老、疾病、死亡之后,本人和家属的生活确有来源而投保人身险,形成保险基金。
一旦退休、医疗或死亡,便可从保险基金中得到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使生活有可靠的保证。三是父母为尚无工作能力的子女投保人身险,形成保险基金,以便保证子女求学和生活所需之费用。可见人身保险基金的使用,不是对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损失的补偿,而是用节省下来的过去创造的财富用于将来的生活需要,即把人们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生活资料,均分在一生中消费。这种均分消费的功能是人身保险基金的特殊功能。
至于投资性质的人身保险基金另作别论,由于现代的人身保险多数是属于储蓄性和投资性质的融资行为,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本身就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取得保障,二是取得利息或红利。以投资盈利为主要目的投保人身保险,交纳保费所建立的保险基金,除具有一般人身保险基金的功能外,还具有收益功能,因为只有保险基金在运用中不断增殖,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要。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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