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建立物资储备和货币储备及经济储蓄中起到哪些作用?
建立物资储备和货币储备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国家政权集中的物资和货币储备。这种储备不完全是为了抵御风险、实施经济补偿,其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国家上层建筑开支、国防军备费用以及需国家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等;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单位及自然人通过积累收支节余方式建立的物资和货币储备。这种储备的目的也并非单纯为了经济补偿,往往具有多种用途,而且储备的数量有限。如家庭的生活资料积累和储蓄便属该形式;三是社会上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自愿结合的方式,共同筹集物资或货币,专门用于应付风险发生后对于损失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单纯以抵御风险为目的聚集物资储备或货币储备,专门用于补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破坏和损失的经济行为,我们通常称之为保险。
由于以上三种形式共同发挥着对社会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和为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进行给付的作用,因而构成了社会经济补偿制度体系。在商品经济欠发达的社会条件下,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建立更多地采用实物储备的方式,而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则更多地采用货币后备形态。保险基金是以经济合同方式,按等价交换原则组织起来的货币形态的后备基金,即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需要,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而集中起来的一种货币基金,它是用于保险赔偿或给付的专用基金。保险基金具有如下三个特点:第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订立保险合同;第二,保险基金来源于全体被保险人按损失分摊原则预交的保险费,用于补偿少数被保险人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在总量上,保险基金与损失期望相等;第三,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并执行保险基金的经济补偿或给付职能。保险与保险基金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概念,保险基金是保险的内容,保险是保险基金作为社会后备基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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