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主要包括哪些?

在海上保险中也包括了火灾保险,中国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都属于火灾保险的范畴。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是指以火灾为主要保险责任的财产保险。火灾保险的产生,是由于海上贸易的发展、商业资本的形成和商品的逐渐集中促进了对火灾保险的发展,它的产生比海上保险晚,但是发展却很快。火灾保险是在火灾互助组织基础上产生的,11世纪在冰岛就有了火灾公会组织,15世纪,在德国的一些城市出现了专门承担火灾损失的相互保险组织,到了1676年,由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社。
在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之后,火灾保险开始真正发展起来,当时伦敦火灾持续了4天,1.3万余幢房屋被烧毁,20万人无家可归,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引起了人们对火灾的重视。到了19世纪,英、德、法、美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代替了原始的手工式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对火灾保险的需求变得更为迫切了,欧美的火灾保险公司此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保险标的从过去只承保建筑物扩大到其他财产,保险责任也从单一的火灾扩展到风暴、地震、暴雨等。为了控制同业间的竞争,相继成立了保险同业公会,共同制订统一的保险费率。为了分散风险,再保险也开始有了发展。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也包括了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果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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