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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都是可保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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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理解风险的概念以后,我们知道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行之有效的风险处理方式,但是我们同时必须明确一个问题,即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以保险的。对于某一个具体保险的事故来讲,风险是否会发生,事先必须是不可能预知的。但是对于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如火灾、交通事故等,一旦发生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这样的风险才有“保险”的必要。对我们家庭和个人来说,绝大多数的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都是可以保险的;绝大多数经济、政治风险,如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和战争风险等都是不可保的。但为了抢救国家财物、抢救他人生命而遭受伤亡,却是合法合理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理解风险的概念以后,我们知道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行之有效的风险处理方式,但是我们同时必须明确一个问题,即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以保险的。如果说风险发生以后的结果既有产生损失的可能同时又存在获利机会的风险,我们称它为投机风险,这种风险一般是不可保的。只有产生损失的可能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也就是所谓的纯粹的风险,才是可保风险。而且也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粹风险才可能成为可保的风险:
  (1)风险发生损失必须是不确定的
  风险发生必须是意外的或者是偶然性的。所谓意外,就是指风险的发生,已经超出了投保人主观的控制能力,并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也就是说风险损失必须具有偶然性和非投机性。对于某一个具体保险的事故来讲,风险是否会发生,事先必须是不可能预知的。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投保人的一些故意行为(如纵火、破坏车辆等)而造成的损失也能够得到相应补偿,这不但增加了保险人的补偿负担,而且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并且假如风险损失的发生事先可以确定,那么必然使得风险预测失去准确性,使得保险经营无法开展。例如一个身患绝症者,命在旦夕之间,再去投保人身险,那是无效的;或者一个人企图自杀,再去投保人身险,也是不行的。对于前一种,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后,当然不予承保;对于后一种,在表面上虽然觉察不出来,可能会承保,但即使签订了合同,保险人在自杀事故发生后发现了证据,也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属于确定性的风险,不能成为可保风险。
  (2)风险发生的损失可以用货币度量
  不能用货币来度量的风险损失,都是不可保的。比如说精神损失就是不可保的。而对于人的生命来讲,一个人的生命也很难说清到底值多少钱,但是这样的风险对家庭带来的经济灾难是可以用货币来度量的,可以在保险合同中通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和补偿标准等加以兑现。
  (3)风险是大量的同类风险
  保险的功能在于转移、分摊风险产生的损失,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一定规模的大量的同类风险的存在,是保险经营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可以汇集到足够的保险基金,保证补偿的能力,并且能准确地估计到未来产生的损失,使事后实际损失能够尽量接近于事先的预计损失,以取得经营的规模效应。如果保险的风险只是单一的,那么保险人承担这样的风险,就没有办法分散,就和下赌注、进行投机一样,势必造成保险经营的不稳定性,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相反地,社会各种风险将集中到保险人身上。某种品种的保险在事实上能否成立,除了该种风险是不是具有大量存在的现实条件外,还取决于风险的承担者主观投保的需求欲望。即使某种风险大量存在、发生,然而这种风险未来的受害人对保险不了解,没有强烈的投保意识,那么这类保险也就不可能产生。同时,保险新品种也往往是因为存在了大量的同类风险,并且这种风险的承担人有了投保的需求欲望才产生的。比如说2003年“非典”传染性疾病爆发以后,各个保险公司就针对“非典”开发了很多的保险品种。不少国家的立法都规定,在开展某种风险承保经营时,必须集合到最低风险单位数量,否则,不能开展该项目的经营,从而保证了保险的实践性和稳定性。
  (4)风险发生损失的概率较小,损失的程度大,并且不可能同时发生风险发生的概率,是指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如果风险发生的概率大,那么投保人交纳的保费相应就要提高。如果保费不提高,那么保险经营者就将难以继续经营,这样就会使保险失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风险的损失程度大,是指风险一旦发生,其损失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外。如果人们完全可以承担损失的话,这种风险自然也就没有“保险”的必要。比如说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价值不大的物品如衣服、低档手表等,就算是意外地丢失了或者受到了损害,并不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损失。但是对于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如火灾、交通事故等,一旦发生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这样的风险才有“保险”的必要。
  风险损失不可能同时发生,是指虽然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这种风险如果发生了,就是普遍大范围的,那么对保险人来说这样的风险具有致命的危害,这类风险损失大多数都是由政府组织社会力量来处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保险企业资本的日益雄厚,以及风险再转移(再保险)机制的不断完善,这类巨灾风险也渐渐被一些保险企业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以上我们介绍了可保风险条件。依据这些条件,我们可以在现实生活中评价、选择哪些风险可保险,哪些风险不可保险。对我们家庭和个人来说,绝大多数的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都是可以保险的;绝大多数经济、政治风险,如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和战争风险等都是不可保的。并且属于违法行为的危险都不是可保危险。如果是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那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例如被保险人在盗窃国家财物时,被人发现逃跑时摔死、摔伤;或者受益人为图谋较大的数额保险金、遗产而加害于投保人。凡属非法犯罪行为,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为了抢救国家财物、抢救他人生命而遭受伤亡,却是合法合理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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