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纯保险费

人身保险的纯保险费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危险保险费;另一部分是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也可以说是危险成本,是根据每年危险保险金额计算出来的自然保险费;储蓄保险费则是投保人的储金,用以积存为责任准备金,实质上就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的储蓄存款。人身保险具有社会储蓄性质,可以使投保人享受财产保险所没有的各种有关储蓄方面的权利。例如,投保人可以享受抵押贷款权,又可在中途解除合同时领回准备金,以及利用这种存款改保其他类的保险等等。
人身保险包含储蓄内容,但它不能等同于储蓄。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为了解除因生、老、病、死造成的经济困难,总要采取一些措施,其中储蓄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不过人们积储到的资金,也不一定能承担较大的灾难。而参加保险就能以较小的代价得到可靠的保障。保险不同于储蓄还在于储蓄是用自身的经济价值来解决自己的困难,而保险却具有互助共济的作用。于是,对受灾户来说,由于得到别人的帮助而拿到的保险金,必然超过由储蓄得到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对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来说,所领到的保险金就少于交付保险费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此外,储蓄比较灵活自由,且可随意变更储蓄计划,而人身保险的计划性较强,一旦参加保险后,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因此,有时人们称人身保险是一种带有半强制性的储蓄。
当然,人身保险的期限也往往长于储蓄存款。正因为人身保险在计划性、时间性上都优于储蓄存款,所以人身保险在组织资金与融通资金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由于人身保险大多数是十几年或几十年的长期性业务,所积累的资金大部分要到被保险人年老后才给付,实际上成为比较稳定、期内变化不大、流动性较小,十分有利于投资的资金。因此,人身保险在回笼货币、稳定金融、为国家集聚建设资金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可以超过银行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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