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在保险合同的主体中,与合同发生关系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称为第三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通常在合同中载明。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订立合同,也可以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于是这些与合同发生关系的第三当事人就出现在保险单上。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的内涵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尽相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权利的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的人却为受益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的人,因而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从而在所保财产遭遇保险事故导致他的权益受到损失时,应由其领取赔款作为补偿。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以他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而被保险人作为事故发生的本体,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本体已不复存在,不能再由其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只能由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享受保险金的受益权。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的含义,与财产保险不尽相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以他的生命或身体的伤、残、生、死成为保险事故的人,所以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被保险人,死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法人也不可能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如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如果以他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不是同一人。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不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还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死亡保险合同而言,只有具备可保条件的人,如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劳动并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的人,才能成为被保险人。而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就不能成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以防止投保人图谋保险金,使无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遭受暗算、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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