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才能签订。一般要求经过订约提议(要约)和接受提议(承诺)这两个主要步骤。具体来说,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人除表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决心外,还必须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考虑愿否接受,这种订约提议即为要约。当事人另一方对对方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承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通常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人事先准备的投保申请,保险人经过审核后认为可以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合同宣告成立。
要约与承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就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主义公共利益。
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都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要求,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其中对人身保险尤为重要的一条是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只有意思表示真实,才能得到投保人所希望的效果。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投保人不真实告知导致保险人的错误判断而作出的承诺,保险人可以撤销由于被欺诈而作的意思表示,解除法律对自己的约束。在这里,人身保险虽无正式法规规定,但可参照《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精神,投保人如对主要危险情况不申报,或者有隐瞒,或者作错误申报,保险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所以,投保人在要约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的人一般规定为投保人,但是就人寿保险而言,对于保险标的物(即被保险人)的情况,最为了解的莫过于被保险人本人,因此,被保险人应负告知义务。至于何种内容必须告知,往往以“重要事项”或“重大事项”作为应行告知的事项,因此告知范围并非无限的,有时采用“书面询问”方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须就投保申请书或体格检查书所记载的询问事项据实告知,即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与隐瞒是事物的两个方面,告知是积极的,而隐瞒却是消极的,投保人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以免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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