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权益和责任的结束、消失。广义的合同终止包括合同的解除。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持续期间可因各种原因导致保险效力终止或消失。
①合同的失效
合同效力的停止称为停效或失效。对于人身保险,可因下列情况出现导致合同效力停止:
A.垫付保险费的本息超过解约金时;
B.第二次以及以后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间而仍未交付时;
C.保单质押贷款的本息超过责任准备金时。保险合同如果停效,不能说合同已经消灭。合同停效后,如果在两年内被保险人仍具备可保条件,投保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效。
②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从合同的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凡属中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各款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里包含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此外还有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原因导致合同从刚开始就无效。
比如为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同意;以神志丧失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实,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规定的最高承保年龄限度;订约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等等。保险合同如属无效,当事人之间并不发生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则无需履行,若在履行后,则保险人得请求返还已付的保险金。
③合同的消灭
发生下列情况时,保险合同归于消灭:
A.因合同的终止而消灭。一般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却不能任意终止合同。
B.因保险期间届满而使合同归于消灭。
C.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保险人虽没有任意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解约权。如当保险人发现投保方在投保时违背告知义务时,即可行使解约权。
终止与解除不同,在终止前,合同效力依然存在,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而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可使合同一切效力消灭,恢复合同未订立前的原来状态。即使在保险人行使解约权的当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也可以因为解约而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不过,保险人在行使解约权时也受到约束,如保险人只可在获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一个月内可以行使解约权,逾期即不得再解除;只能在合同有效订立日起或复效当日起的两年内才能行使解约权,超过两年就不能再行使解约权。
D.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已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而使合同归于消灭。如果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事故是保险单上规定的除外责任,使保险人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因保险标的不复存在,也使保险合同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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