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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

附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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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条款,指不得有异议的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之一。此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有时效的限制。这样,保险公司就必须在“可争期间”抓紧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进行复查。因此,有了两年后的不可争或不可抗辩的规定,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时被保险人是在两年的“可争期间”死亡,而受益人为图谋保险而将死亡通知或给付申请延缓到可争期结束,即保险公司可行使解除权的期限终了的时候。

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条款,指不得有异议的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之一。根据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通常为一年或两年,大多为两年),保险合同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有时效的限制。
  首先,保险公司必须在知道有解除原因之日起,1个月内行使解除权,经过1个月还没有解除的意思表示,解除权就自行消灭。另外,在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日起经过2年,合同就成为不可争议,保险公司也就失去了合同的解除权。设立解除权的目的,是为了抑制投保方的投机取巧,防止他们故意隐瞒风险情况,企图让不符合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得以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从而使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然而,人寿保险是中、长期性的合同,保险公司也不宜在合同长期持续期间始终拥有这种解除权,否则就会影响投保人的正当利益。因为不正当地行使解除权,将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被任意剥夺。原来符合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能因时间延伸而致身体衰退,在此时却是最需要取得保险保障的时候,保险人如借口投保时告知不实而行使解除权,将使投保人履行多年的义务付诸流水,而且还丧失了再度保险的权利。特别是在被保险人于合同持续期间死亡,如果保险公司也借口告知不实而行使解除权,将使受益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而有必要对解除权规定时间上的限制,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把可争议的时间限定为一年或两年,可以促使保险人加强业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这样,保险公司就必须在“可争期间”抓紧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进行复查。再从另一角度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即使于合同订立或变效时违反告知义务,但经过两年仍未发生保险事故,则几乎可以认定未据实告知事项的存在不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何况经过两年以后再来调查过去的告知真实与否也有相当难度,尤其是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更难证实当初的真实情况。因此,有了两年后的不可争或不可抗辩的规定,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时被保险人是在两年的“可争期间”死亡,而受益人为图谋保险而将死亡通知或给付申请延缓到可争期结束,即保险公司可行使解除权的期限终了的时候。因此,美国的不可争条款还特别订明“本契约在被保险人生存期内有效经过两年后订为不可争”的字样,用以避免上述延缓通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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