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年龄不实条款

投保年龄是确定人身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承保时用以测定危险的一个重要因素,投保人必须如实地申报投保时的年龄。年龄不实条款是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之一。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如填报不实,应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调整。填报年龄不实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通常,年龄的误报大多数要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才被发现,而此时可能距离投保之时已经相隔了很长的时间,如果这一误报也在不可抗辩条款范围,就不能再将年龄加以更正。因此,必须在签发保单以前,验证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用以防范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在实践中,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时并不一定能提供真实年龄的证明,如果坚持这一要求,可能会影响合同的签订。因此,实践上在签单时并不要求保户提供年龄证明,不过在保单有效期间发现年龄误报,就要按此条款规定的办法予以更正。误报年龄一般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真实年龄超过最高承保年龄时,保险合同无效,其已交保险费应无息返还投保人。
真实年龄较规定的最低起保年龄小时,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到达最低承保年龄当日起生效。
错误年龄大于真实年龄,而导致多交保险费时,应无息退还其多交部分的保险费。错误的年龄小于真实年龄的,应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并加收补交部分的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觉的,按原交保险费比例减少保险金额。例如,假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如按投保年龄为30周岁,则应付年交保险费3 000元。
如为31周岁,则应付3 200元。如果被保险人填报的年龄为30周岁,并已按年交付保险费3 000元,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查证其当年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31周岁,由于年龄误报,应给付的死亡保险金不是10万元,而是93 750元(其计算如下:100 000元×3 000/3 200=93 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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