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将出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策
近日,市中心联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发展个人住房业务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明确自2014年10月3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将作如下调整: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项目。降低贷款申请条件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据了解,我市将职工在办理贷款前必须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申请条件,恢复到6个月以上。
调整后,业务将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扩大受益对象,能让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到低利率的政策性贷款实惠。特别是新就业的大学生群体和技术类人才,能促进更快地解决住房问题,帮助他们尽早在苏安居创业。在全力满足缴存职工首套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的前提下,此次将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将进一步减轻购房职工的首期付款压力。减轻贷款职工负担之前,我市贷款职工在选择保证担保方式时,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费。担保费是担保公司在贷款职工无法按要求提供担保,而为贷款职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收取的服务费。多年来,市公积金中心一直积极协调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收费,并从2007年开始按照贷款总额的1.5对贷款职工进行担保费补贴。此次,国家三部委文件印发后,市公积金中心协调担保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取消此项费用。从10月28日开始,市担保公司即已经停止了收取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费用。
对于大家非常关心的,在三部委文件下发后发生的担保费如何处理的问题,市公积金中心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办法,会在遵守文件精神和合同履约规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维护职工利益。待相关处理办法确定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异地缴存信息互认接续优化贷款流程提升服务据介绍,我市公积金制度在建立之初就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其中,2002年开始公积金贷款取消了户籍限制。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办理全国范围的转移,有职工回户籍地贷款需要我市公积金中心出具证明材料的,可以在公积金服务窗口开具缴存证明及明细。在我市缴存公积金未达到贷款缴存条件,且原在异地连续缴存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凭原缴存地出具的缴存证明及明细合并计算。
从2003年开始,我市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已实现进一个门一站式办理。申请材料齐全的,一个小时左右,就能当场办结全部贷款手续。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先后开发应用网上个人业务系统、云服务平台,开通12329热线和短信平台,为贷款职工提供业务咨询、额度测算、数据查询、还款提醒、偿还提示、逾期提醒等服务,此外寒山闻钟论坛、公众监督、领导信箱等公开渠道,已经形成较为丰富透明的服务和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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