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为加强缴存管理,维护住房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经报请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就我州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执行规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5%12%,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7%。机关单位职工工资组成部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艰边津贴、民族补贴、特岗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组成部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边津贴、民族补贴、教护提高10%工资、特岗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最高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由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确定。最高缴存基数为州人力资源和、州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比例为12%。2012年,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78元,其3倍为8634元,按12%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037元,即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额之和为2074元。当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超过最高缴存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存基数可按最高缴存基数确定。最低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由最低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最低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即2015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单位和职工最低月缴存额均为100元,单位和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为200元。
二、全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规定全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仍然按照《关于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文件第四条第一款执行:各县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且有困难的,允许其降低门槛进入,缴存基数可以当地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标准,缴存比例按5%计算。按此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200元。
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为其3倍,缴存比例为14%24%。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最低月缴存额为404元,最高为2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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