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
为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和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1月19日出台《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实施意见》。
缴存限制放宽
达州市市原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规定是不少于12个月。根据新政,凡在达州市辖区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达州缴存不满6个月的,提供由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合法的连续正常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贷款对象扩大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具体情况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必须是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无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职工或有住房贷款记录但已结清贷款余额的。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必须是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已有一套住房产权产籍记录或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但未结清贷款余额之一的。同时,实施意见也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利率不再上浮 原来在我市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要按标准利率上浮10%后执行,这次明确规定: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标准利率。
提高贷款额度我市贷款额度由原来的“购新建商品房最高限额35万元、再交易房最高限额30万元,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购新建商品房最高限额可放宽到40万元、再交易房最高限额可放宽到35万元”,调整为“购买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可放宽到50万元”。
开展异地贷款 按照新政,具有达州户籍并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达州市城镇规划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并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担保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合法的连续正常缴存证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符合《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降低中间费用 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住房抵押担保为主,贷款不办理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政策,最大限度减轻借款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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