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调整特殊群体社保待遇
昨天,在南京市人社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南京将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原支边、插队下放人员,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城镇老年居民的有关社会保障待遇进行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老军工”:调整生活和
医疗补贴标准“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200元调整至每月240元,与南京市上年度月养老金平均水平差额少于240元的,补足至南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240元的,每人每月补贴24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涉及2280人。“老军工”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4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
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补贴比例由30%调整至40%。
“老知青”:调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南京市原支边、插队下放,无固定工作、无社会
保险、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此次调整涉及4189人。
“老职工”:调整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调整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调整至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至800 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790元调整至890元。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至64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至540元。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至640元。“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老居民”:调整养老补贴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此次调整涉及218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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