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修订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裁员挂钩缴费比例
“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鼓励用人单位保持员工稳定”、“非户籍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失业保险金”……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这是该条例实施14年以来首次修订。
稳定就业的单位可按不超过40%向下浮动缴费比例 根据条例,特区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益、失业保险费滞纳金、财政补贴,以及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缴费标准是用人单位按照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为每个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这次规定了浮动费率制度,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对稳定就业、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按不超过40%的幅度向下浮动缴费比例。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鼓励用人单位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和谐。”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说,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非户籍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例此次保留了现有的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取消了一次性困难补助,并通过就业扶持政策给予保障,保持失业人员总体待遇水平不变。
条例规定,同时具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此次拟规定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王璞说。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刘曙光则建议,进一步明确非户籍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条例并未对相关申请程序、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的金额、出现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后超支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否追回作出具体规定,应予以完善。” 单位不参保将按两倍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赔偿失业员工 条例对失业保险金领取初步设定了期限。凡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由市社保机构按月发放。 而失业人员如果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任一情况的,从该情形发生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条例还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当补缴失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参加的,由市社保机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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