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导读:1.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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