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设

完善制度,从严标准,规范我省保险中介市场。 从许可证管理、变更事项报告、从业人员管理、缴监管费等基本管理事项,到销售、承保、竞争等经营行为,均提出规范性要求。通知要求各机构应依法取得许可证并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不得擅自设立机构和变更高管人员,应自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发起人、主要股东或其姓名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公司章程、撤销分支机构等变更事项以及任命临时负责人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黑龙江保监局。从事保险业务不得超出合作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代理协议,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和上岗规定,不得聘任无资质人员从业,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自制理财产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虚构保险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不得销售误导客户。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针对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不高,销售过程中服务能力不强等现状,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循的服务标准,一方面提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各机构应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合作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同时各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与保险需求,充分考虑其实际需要及经济能力,从专业角度为客户提供意见,向客户提示风险。各机构还应提醒客户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配合电话回访、按时履行缴费义务,确保风险提示书等投保资料各项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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