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保险在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中尤为重要

煤炭等高危行业风险高、事故危害大、影响面广。这一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始终是各级政府和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为充分发挥保险特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国内多地就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保障机制进行了一些尝试,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 □杨爱霞 中煤保险公司在“煤炭可持续发展改革试点”省份山西所做的创新实践表明,只有引入专业保险机构,发挥保险特有的事故预防和风险管控职能,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保障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良性互动。当前,应加大对专业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支持,在全国高危行业试点推广这一创新模式,最大程度地惠及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煤炭高危行业风险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煤炭高危行业风险管理现状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关注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努力下,我国高危行业安全事故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绝大多数地区、行业事故死亡人数均控制在年度目标以内,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均大幅度下降。以煤炭行业为例, 2005年以来,全国煤炭行业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从58起、5986人和2.811分别下降到2011年的21起、1973人和0.564,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安全管理水平相比,重特大事故次数、事故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依然偏高。煤炭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管理的任务依然很艰巨。 事实证明,要解决煤炭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单纯依靠行政体系为主体的安全管理机制难以奏效。要从根本上解决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实现长治久安,必须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引入保险保障机制,实施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为此,早在2006年,中就明确提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煤炭高危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各地试行安责险的情况看,主要采取了指定一家保险公司承保,或由几家保险公司共保的操作模式。相当一部分省市还采取了用安责险逐步取代“风险抵押金”的做法。这些探索性的试点,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成效并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煤矿企业实际需要,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煤炭行业事故发生率高、损失金额大、风险防控难,缺乏事故损失数据,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涉足这一领域,未曾就服务高危行业进行人员、技术等方面的系统准备。 二是传统的保险公司无力参与事故预防和防灾减损工作,难以胜任“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保障要求。高危行业的风险损失规律决定了在这一领域,必须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
对煤炭等高危企业而言,事故预防比事后理赔更为重要。但由于该领域风险比较特殊,要对各类事故进行预防,对保险经营主体的专项技术能力要求很高。 三是在相关领域政策环境不配套,还存在一些障碍,需要加以改进。从试点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涉及多个部门,由于政策、体制等原因,目前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导致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保障机制的进程比较迟缓。保险公司服务山西煤炭安全生产的做法 依据 “国十条”有关“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的精神,2008年,我国首家面向煤炭高危行业的专业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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