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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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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公积金贷款使用率超过75%时,管理中心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受委托银行收到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当日应将其转入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受委托银行应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做好逾期催收工作。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日常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实施办法》开展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年度考评工作。

第五章贷前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受委托银行视申报楼盘的开发进度,适时受理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及时发放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对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受委托银行应拒绝受理其楼盘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或担保机构应建立公积金贷款面签制度。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通过审贷会方式进行审批要加快审批进度。
第二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受委托银行应将合同文本向管理中心报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必要时可采用质押或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可授权受委托银行或为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机构履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新购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应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并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公积金贷款使用率超过75%时,管理中心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做好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已支付保费还贷方式。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管理中心批准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在还款期限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受委托银行收到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当日应将其转入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第三十条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卷入经济诉讼纠纷案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若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抵押人未经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物、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造成抵押权、质押权丧失;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担保人违反保证合同条款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损毁不能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债权保护措施包括: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按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担保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受委托银行应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做好逾期催收工作。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处置,并可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贷款清户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日常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实施办法》开展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年度考评工作。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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