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明年元旦起实施;六项调整
从201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将正式实施。
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做出6项重大调整,如贷款额度实施差别化、外地职工无须提供担保人;适当延长贷款年限,由原来最长可贷25年,延长到不超过30年,减轻职工还款压力。此外,新增“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的规定,房企今后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使用公积金贷款,违规楼盘将被暂停备案。
新《办法》有一项比较大的变化是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公式中的35%为还贷能力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流动性过剩时,该系数为1.2;流动性正常时,该系数为1;流动性不足时,该系数为0.8;流动性紧张时,该系数为0.6。调节系数是动态变化的,《贷款办法》中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月向社会公布贷款使用率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依据原《办法》,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这项规定在职工看来,不易操作且办理时间长。
不过从明年起,上述三类人群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就没有这样的烦恼了。在新的《贷款办法》中规定,此类职工或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允许其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也就是说,可以不提供担保人。那么,对于月薪只有2000多元的中、低收入群体,自身收入低,获得的贷款额度太少怎么办?对此,《贷款办法》中新增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保低”的规定,目的在于重点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刚性购房贷款需求。允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低收入职工,在其贷款额度计算值低于保低贷款额度时,可申请按保低贷款额度确定,从而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特点。《贷款办法》中,新增了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缴存额的规定;对于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明确。
申请贷款时应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对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则明确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补充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且办理补缴的。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办法》中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内,最长年限控制由原来不超过25年,延长到不超过30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原办法中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调整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删除了担保期限加担保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增加了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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