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新政;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首付20%
厦门市出台新政,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自昨日起开始施行。与原有政策相比,新政在首付比例、套数认定、公积金贷款利率三个方面有所变化。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下面,本报就为您详细解读新政的三大变化。
变化1: 商品住房首付比例调整,最低20% 新政强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商品住房也适用本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与旧政策相比,新政很大的一个变化在于调整了商品住房首付比例,首套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20%的首付比例。
变化2: 套数认定:认房又认公积金贷款 那么,如何认定职工所购住房是第几套呢?新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借款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有关负责人说,新政对套数认定做出了调整。虽然都是“认房又认贷”,但是对于“认贷”的部分,新政要求,“借款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的,才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换句话说,借款人只要目前手头无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在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可享受首套房待遇。此前有没有商业贷款购房记录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 这一规定对于有改善型需求的购房者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变化3: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至1.1倍 新政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与旧政策相比,新政首次提高了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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