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办法出炉,社保基资信托贷款将提速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9日对外正式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业务的发展。“此次发布《暂行办法》,意味着将放开社保基金与信托公司的合作,社保基资信托贷款将会提速。”沪上一位信托公司部门经理指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此前与基金公司合作的较多。”据了解,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股权部建立信托贷款投资项目库。对已接触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符合进库条件的纳入项目库。对已入库的信托贷款项目,股权部应积极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资质、拟用款项目审批情况、担保银行担保承诺等材料,对项目进一步审查和筛选。据《暂行办法》,股权部应结合信托行业变化、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和以往合作情况,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信托公司(不超过10家)备选库建议名单,报请会领导批准后,纳入备选库。备选库有效期一年。
《暂行办法》明确信托公司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需要符合四项条件,即实收资本不低于12亿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具有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并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主要股东实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银行,《暂行办法》明确三大条件,包括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另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借款人条件以及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条件。其中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条件包括:(一)信托贷款投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托贷款的有关规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三)由符合条件的银行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四)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受托管理;(五)社保基金信托贷款净收益必须满足资产配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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