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全面实施,惠民就医!
我市新农合大病再补助政策自2013年9月实施以来,一年多的时间里已经补助重特大疾病患者3900余人次,累计补助金额达3200余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新农合开始实行大病保险政策,补助标准和运行效率进一步提高,新政实施将惠及更多参合群众。新农合大病保险,就是老百姓说的“二次报销”政策,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全省统一补偿标准后参合人员在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费用,扣除新农合累计补偿后,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实行分段补偿,超过1.5到5万按50%的比例报销,5到10万的部分,按55%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报销。与原来实施的大病补偿方案比较,扩大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和人群范围,选择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等部分发病率较高、诊疗路径明确、治疗效果好的重大疾病病种纳入保障氛围,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仍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及基金支付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水平。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配套新政”中还首批筛选了25个常见病种实行定额补偿,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有序、分级就诊。这25个定额病种包括老年性白内障、子宫平滑肌瘤、阑尾炎、剖宫产等,只要属于定额病种,新农合报销钱数都一样。这就意味着,对这些常见病,患者在县、乡就诊,比去大医院就诊自付费用要少得多。新政策规定,这些定额病种患者如果在省、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抑制“小病大治”,也有利于保证新农合整体基金运行效率,让新农合政策惠及更多百姓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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