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4〕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患管理。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或制定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及基金收缴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等参保的组织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困难居民给予参保补助和医疗救助,并做好医疗救助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负责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协助做好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并提供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居民基本医疔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
2015年政府补助资金每人360元,中央、省及市财政按规定对县(市、区)给予补助,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补足。市经办机构管理的在校学生所需补助资金,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后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补助经费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
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社会团体可对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
第六条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延期缴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学制缴费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按学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随母亲参保状态享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待遇;母亲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自出生之日起本年度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终止居民医保关系的,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代收代缴。
(二)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儿童)由学校负责代收代缴,已经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学生不再缴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以缴费时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缴费;已经按学制缴费的,学制内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时不再补缴。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缴费形式,并建立辖区内参保信息及时沟通机制,避免漏保重保现象发生。
第八条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相关工作,及时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居民建立缴费和待遇支付记录,并为参保人员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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