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赔条款未明示,保险公司败诉
车主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后,保险合同期间内发生事故,理赔时被拒。保险公司称,车主索赔的费用属免赔条款规定范围,保险合同中写着呢。车主的代理人,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同斌律师对此很自信,保险公司未经明示,免赔条款不算数。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卢同斌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无法证实这一免赔条款已对投保人明示,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中,市民张先生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一年期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为自家的货车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内,张先生雇佣的司机驾驶上述货车与一辆越野车相撞,对方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对方的车损鉴定价值为50万余元。为此,张先生支付鉴定费近5300元,拆解费50500元,共75800元。
经公安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车损各自承担各自的,鉴定费对方承担4万元,其余由张先生承担,事实上,张先生承担了35800元。事故发生后,张先生通知了保险公司,结案后,他向保险公司索要支付的鉴定费,被拒。为了案件万无一失,卢同斌律师组织了详实充分的证据,使得本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称,拆解费、鉴定费等不属保险赔偿范围,而且原告车有超载行为,根据条款有免赔率。卢同斌律师及时做出反驳,并发表有理有力的代理词。
最终,张先生胜诉。鉴于此前保险公司已赔付2000元,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张先生保险金33800元。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同斌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应予支持。《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诉请各项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有免责条款,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曾向投保人明示,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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