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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钱静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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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以上需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详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2014年1月开始,城市五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012元/月。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以其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株洲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卫工人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1、与全市某一环卫用人单位(含承包的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男未满60周岁、女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含农村户籍,详见下文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说明)。
3、已在原单位参保并由原单位继续缴费或被纳入破产改制企业“4050”人员、失地农民且社会保险费已预留到退休年龄的,只参加未预留费用的险种,不再重复参保缴费。
二、缴费标准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4年为2195元)为基数,单位缴20%,个人缴8%,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2014年为2526.3元),单位缴8%,个人缴2%,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2、大病互助费由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缴纳(2014年为120元/人/年)。
(三)工伤保险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2014年为2554.8元),单位缴2%,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2014年为2195元),单位缴2%,个人缴1%。
(五)生育保险以全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2014年为2526.3元),单位缴0.7%,个人不缴费。以上需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详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三、待遇享受
(一)养老保险
1、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个人补缴至15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含在职和退休)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并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医疗保险
1、在职人员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足男30年、女25年的(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未满足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也可以转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四)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待遇
①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可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2014年1月开始,城市五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012元/月。
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其他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以其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生育保险
1、上环、取环、人流、引产等计划生育费用按政策减免;
2、产前检查、生育分娩费用按政策减免;
3、妊娠并发症费用按政策减免;
4、女职工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生育第一胎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金。
四、女职工退休年龄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主要是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的性质来确定,长期在管理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的(含环卫工作)为50周岁;长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为55周岁。以多种身份参保的人员,需咨询社保部门,由社保部门根据个人参保缴费以及档案记载等实际情况确定。
五、咨询电话养老保险:28681651,医疗生育保险:28681664失业保险:28681570,工伤保险:28681608。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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