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一、哪些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个人身份参保的条件和应携带的材料有哪些?
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是本市非农户口,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要复印首页和自己本人一页),就近就便到市、区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各是多少?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8.5%的缴费比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金期满后,可以个人身份或在新就业单位接续医保关系。
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是多少年?
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本市2000年1月1日之前)的国有、集体单位的连续工龄,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每4个月折算为1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其中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剩余年限不足4个月的,则按4个月折算;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重叠时段,不折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时,其医疗保险不足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延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续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规定标准缴费,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累计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应连续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自办结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只需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五、个体参保人员的医保住院统筹待遇等待期各有多少个月?
1、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首次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自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第4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欠缴医疗保险费;连续欠缴医疗保险费超过二个月的,即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连续欠费未超过六个月的,自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之日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欠费超过六个月的,需缴清本结算期内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自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第4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跨结算期所欠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1)在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后六个月内办理接续手续,接续时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
(2)超过六个月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接续后第4个月起按规定享受,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
六、个体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
1、由本人及时到托管社保档案关系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认定书》,再到市征缴稽核中心窗口,核算医保在职转退休费用,由窗口经办人员开具《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2、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手续时,以本人当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
3、持《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市地税局各征缴大厅(地税分局)开具《安徽省社会保险通用缴款书》,再到银行缴费;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人员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费用的、应及时缴纳,凡超过2个月仍未到账的,将中止医保待遇。
七、如何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费?
(一)养老保险提供材料:
1、在职死亡。(1)户口注销死亡证明原件;(2)领取人(应为死亡人员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2、重复缴费。(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2)重复参保相关材料。特别提示: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费时,不论参保人是企业职工,还是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均只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基金的缴费不予清退,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在首次参保待遇等待期内死亡的,则全额退还本人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已配个人账户部分),不含大病医疗救助金。
提供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缴款凭证、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死亡证明(原件)、银行卡复印件、领取人户口本(应为死亡人员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登记地点: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市人社局三楼)※业务受理时间:每月1至25日(不含节假日)
※本宣传材料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负责解释,最终依据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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