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14周后须办生育保险
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的参保职工,须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醒市民,参保职工在妊娠14周(含)(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后,个人或单位经办人应尽早持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
办理时慎选定点医院,办理登记时,申办人须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申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确认凭证》),选定一家产前检查及一家分娩住院医疗机构就医。需要注意的是,请市民慎重选择定点医院,因为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予以变更。
如参保职工确实因工作、生活等情况需要中途变更医疗机构,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费结清费用后,持《就医确认凭证》及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未发生记账费用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并持《就医确认凭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凭《就医确认凭证》就医参保职工凭《就医确认凭证》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会在医保系统办理就医登记,就医登记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此外,如有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需到异地分娩的,或者长期驻异地工作需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除了提供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选定分娩住院的医疗机构。
办理登记须携带资料区社保局提醒市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并需单位盖章。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和已加盖准生意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佛山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
4、一张小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5、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另外提供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可选择异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6、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职工,另外提供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可选择异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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