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已调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企业及职工,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2005元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10020元确定,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3341元,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标准调整为67元,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33元。二、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企业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的职工最低参保比例55%维持不变,申报参加基本医疗(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的职工参保比例为100%。其中对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且外来用工占70%以上的单位,本省籍职工全部申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外省籍职工除参加五险外须全部参加大病统筹、工伤保险,且参加五险最低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20%维持不变。三、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自行申报、年度结算。2013年1至12月社会保险征收、结算政策基本维持不变,企业自行申报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三险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8.5%(即按工资总额70%和三险最低参保比例55%计算),医疗保险(包括大病统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申报的各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同时不得低于按职工人数、最低参保比例、个人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最低单位缴费基数。四、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政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7人以下)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档:即460元/月、518元/月、576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77元/月(含4元补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如参保人员缴费档次与上年度缴费档次不一致的,必须重新到市社保中心和市地税局硖石分局驻社保征收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因故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前中断或应缴未缴的年限可以进行补缴,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735元/月。补缴不满15年的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执行。
六、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12年度海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377元。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3198元/月。
七、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年限的标准为291.82元/月(企业)、323.80元/月(事业)、579.64元/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以上三个标准均包含4元补充医疗保险费;补缴短缺年限的标准为179.06元/月(企业)、204.64元/月(机关事业)。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