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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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倒车时不慎伤人,随车教练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被交警认定全责,保险公司却称驾车学员系无证驾驶,其不承担保险责任。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被判承担保险责任42855元。
2013年12月,被告康某在教练王某的陪同下,驾车在吉州区兴桥镇田东村某驾驶培训学校练习倒车时,不慎撞上步行穿越训练场地的原告钟某。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作为教练车随车教练,未正确指导学员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经查明,该教练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某驾校向原告钟某垫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74009.87元。对后续赔偿事宜,各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纠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实际驾驶人为学车学员,其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内先予垫付,超出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不予垫付,且代为垫付的款项将会追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教练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
保险公司明知该车是用于培训驾驶学员,而予以承保,对该风险应有明确认识。在驾驶培训活动中,教练员才是教练车的实际支配人,培训学员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使用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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