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购买医疗保险服务力度
两会期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加快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加大政府购买医疗保险服务力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这项工作推进的速度不甚理想:一是实现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地区比2012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据了解,2013年实现居民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省只比上年增加2个,市县只增加33个,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依然实行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实行着非就业人群的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还有少数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然保留着过去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二是去年三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并且明确要求在去年的六月底前完成,但这个任务至今没有完成。看来,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难度和阻力不小,2014年要把这项工作当做攻坚任务,加大力度。
中央提出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体现国家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整合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首先是要做到城乡居民的应保尽保,同时要实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制度统一和待遇标准的衔接。有关部门早在去年初就宣称,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了13.4 亿人,实现了全民医保的目标,然而这13.4亿人当中的8亿多农民在实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事实上并未及时有效获得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民工的总数约在2.5亿,其中约9000万没离开家在当地乡镇就业,他们当中大部分参加了新农合,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医疗保障,而剩余的1.6亿农民工都是人在异地城镇就业,他们的医疗保险关系在当地农村,其中约1000万人参加了城镇的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尽管属于不合理的重复参保,但也获得了在城镇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而剩下的1.5亿农民工的新农合待遇在城镇是无效的,除了少数患大病的农民工为了能够报销一部分医药费回当地看病外,大多数农民工不可能为了一般疾病的治疗和预防等请假或辞去工作回当地农村享受新农合的待遇,他们是事实上在城镇的无医疗保障人群,其原因就是目前各地实施的针对城镇职工、居民和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相互隔离难以转换造成的。另外,随着国家新一轮城镇化战略的实施,还将有1亿多农民工进城务工,要让他们在城镇进得来、待得住、安居乐业,就必须考虑使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庭成员能够平等地享受城市的教育、医疗、社保、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所以,整合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首先要把基本制度统一起来,无论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大家都应该平等的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当然,人人平等不代表人人平均,在平等的制度下给大家平等的机会才是公平。目前,各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待遇水平不同,不同地区同种制度的待遇水平也有差距,这是由筹资水平决定的,有些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多,有的地方补的少。制度整合后应该将政府财政的人均补贴标准统一,体现国家通过二次分配给予每一个城乡居民的补贴是公平的,在此基础上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在一个统一制度下设立多个缴费档次,把选择权交给参保人。同时,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和异地就诊的工作,使大量的农民工也能够比较方便的在工作地就医。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尽可能的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这不仅彻底解决了异地就诊问题,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和调剂功能,使有限的资金更多的用于需要保障的人群。
关于理顺城乡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的任务没有如期完成,反映出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较大,争论的重点无非是责任和权力。长期以来在社会保障等领域,一直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政府承担保障责任的事业就一定要政府部门或政府所属的部门来做,因而把权力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市场服务的业务经办混在一起。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和事业单位改革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后的医疗保险管理,要把行政行为和业务经办分离开,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依法研究和制定规划、政策、标准等,以及对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管。要清理目前涉及医疗保险服务的各项行政审批,取消、减少和规范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药品定价、招标采购、基药目录、医保目录、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等审批事项,必须保留的也要逐步交由社会组织根据国家政策和标准来制定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要引入竞争机制,谁能使有限的医疗保险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对参保人的服务更好,就由谁来经办,所以要加大政府购买医疗保险服务力度,推动公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并逐步向企业和社会组织转变。明确了医疗保险的行政职责和业务经办性质后,理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就简单多了。考虑到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关系密切,无论由那一个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都离不开社会保险部门和卫生部门在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等方面的共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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