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青州市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作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之一,青州市已于今年1月1日起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凡在青州市辖区内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不需另行缴纳护理保险费。
按规定享受相应护理待遇 据了解,凡参加青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首次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相关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照料,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护理支付待遇。 记者了解到,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不重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据了解,接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或医疗专护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定点护理机构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参保人员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分别支付94%、92%、90%,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记者了解到,为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将山东省青州荣军医院老年公寓确定为青州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型定点护理机构;青州市妇幼保健院、青州市益都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青州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型定点护理机构;青州市人民医院、青州市中医院确定为青州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医疗专护型定点护理机构。
据了解,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促进一批参保人员从医院转向长期护理机构,这样不仅能够避免长时间占用医疗资源,还能以相对较低的费用,解决参保人员的医疗护理问题,从而减轻了个人的经济负担。同时,该制度的实施对养老护理机构,特别是“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机构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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