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生育保险新政将施行;报销范围扩大

昨日,黄石市长杨晓波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研究了《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事宜。 黄石市自2003年开始实施《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来,将城镇企业职工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有效地保障了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市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有2600家,参保人员124290人。
此次修订的《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既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享受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又结合黄石市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了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将女职工生育的合并症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的生育医疗权益。
《办法》主要有8大亮点,概括归纳为“六增二减”。该试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加参保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有参保女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增加享受人群 男职工配偶政策内生育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增加生育津贴支付水平 正常生育增加8天生育津贴,难产增加12天生育津贴,晚育增加一个多月生育津贴 4、增加生育医疗待遇水平 根据黄石市生育基金收支情况对孕产期检查、顺产、难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支付标准适当上调 5、增加支付病种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6、增加支付项目 上环、取环、绝育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7%费率缴纳生育保险 2、减轻职工生育医疗负担 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包干报销,超支部分全部由职工自费,职工生育负担较重。此次修订,女职工生育、孕产期合并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据实结算 “六增二减”,女职工生育引起的并发症也可由生育保险报销 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减轻职工生育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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