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无责任,保险公司赔不赔
被撞人酒后驾车,撞人车辆要不要赔付?经过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伤者12000元,并承诺于今年9月13日前付清。2013年9月16日晚8时许,邱某酒后驾驶鲁G××××T轿车,沿平日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时误入道路左侧(逆向),车辆行至平日路60公里处,与赵某正常行驶的鲁VB××××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车祸导致邱某重伤入院,经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违法驾驶的邱某经过抢救捡回了性命,但却因此付出了沉重代价。经诊断:邱某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左锁骨骨折,右下颌皮肤裂伤。事故共造成邱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67833.6元,在自己遭受肢体痛苦的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了陪护负担。虽明知自己在事故中应负全责,但面对巨额医疗费,邱某选择一纸诉状将赵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高密法院2014年6月27日受理此案,主审法官王益华副院长在阅卷时发现,被告赵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强制险,且事故发生处于保险期内。故依据案情,对当事双方进行了悉心的庭前调解,王院长从法律规定入手,向双方阐明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经过耐心的庭前调解,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邱某12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13日前全部付清,邱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析案说法: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责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保险公司不能因投保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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