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工地被碾身亡,保险公司坚称司机逃逸拒赔

据《长江网》报道:2013年8月5日清晨,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称有群众在汉阳大道永丰街某工地发现一具男尸。经鉴定,死者为舒某,51岁,生前系武汉某建材公司职工。舒某多处肌肉挫碎、血管肌腱断裂,头面部毁损、颅骨崩裂。民警断定舒某系8月4日晚9时遭车辆碾压致死。事发现场是一处没有路灯照明的偏僻工地,平时禁止除施工车辆以外的车辆通行,现场黄土路被挖得凹凸不平,死者倒伏处,到处是渣土车留下的轮胎痕迹。
汉阳区交通大队调取事发时段附近监控录像,暂扣4辆嫌疑货车。经司法鉴定中心对碾压痕迹比对鉴定,8月21日,交警确认肇事车辆是车牌号为“鄂AH**61”的重型自卸货车,且该车碾压人体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经查,该重型自卸货车系某物流公司所有,驾驶员黄某系该公司雇请的司机,当天晚上,该货车正在该工地运渣土直至次日凌晨1时。当警察找到黄某时,黄某连声喊冤,称自己不可能开车轧死了人,因为当天晚上路上根本没有行人。得知其中有蹊跷,物流公司立即申请对死者舒某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舒某体内含有大量酒精成分。
与此同时,8月30日,汉阳区交通大队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交警部门调查,黄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行人舒某发生交通事故,因无法确定行人舒某的行走方向,故无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死者家属多次找到车主物流公司索赔,但物流公司声称,根据多项鉴定结论,可以推断舒某死前处于醉酒状态,误入工地,事发路段只允许施工单位行驶渣土车,禁止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而且黄某的车辆驶来时,舒某并不是在正常行走,很有可能是躺在地上昏睡,因此舒某应对自己的死亡负责。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3年9月10日,舒某家人将黄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1万余元。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赔偿金额共计49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交警部门经调查无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法院依照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原则,认定黄某负70%责任,舒某自负30%责任。故黄某需赔偿受害人26万余元,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称司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属于合同免责条款约定情形;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违反及时通知义务,致使事故现场未得到及时勘验、事故性质无法查明、责任无法认定,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黄某存在逃逸行为。物流公司及黄某的行为没有超出正常风险范围,不存在“违反及时通知义务影响事实查明、责任划分”的情况,维持原判。
小编说法:本案是一起较为奇特的交通肇事案件。先是醉汉深夜误闯险地,又是司机压人浑然未决,后是交警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各种不确定因素造就了本案的形成,可以说案件适用的法律原理近乎相同,但小编同时感叹就像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一样,这个世界上也没有两件相同的案子。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关键性证据既是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的出具对于案件责任的认定及庭审中事实部分的考量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度,若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法院都会以该认定书中所阐明的事项来还原事件的本来面貌。然而,本案中却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本案中的被害人系醉酒症状,所以法院在考量案件诱发因素时会倾向于考虑醉酒的可能性,进而作出前述判决。在此,小编需要解释的是,若能证明被害人醉酒与其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直接因果关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该被害人将会被认定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亡,在该情况下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及汽车驾驶员将免于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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