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程保险及其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摘要: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是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的对被保险人的有限保障机制。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在水电建设工程中,业主主要是通过工程保险,与承包人、供货商、服务商签订合同和留足风险费用等措施,合理地转移和消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关键词:保险;工程建设;作用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是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的对被保险人的有限保障机制。保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和转移风险,避免或减少发生风险造成当事人难以补救的窘境。而且,投保人仅以极少的费用或代价,就可换取被保险人(既保险受益人)财产或可保利益的安全。所谓可保利益,是指保险合同标的所指向的真实财产或权利。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它是从财产保险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新险种,主要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工程保险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险种起源于本世纪初,第一张工程保险保险单是1929年在英国签发的承保泰晤士河上的拉姆贝斯大桥建筑工程的。所以,工程保险的历史相对于财产保险中的火灾保险来讲要短得多,可以说是财产保险家族中的新成员。但是,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逐步发展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工程保险的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当时的欧洲几乎是一片废墟,战后各国为重建国家而大兴土木。
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工程保险的需求,因而促使工程保险得以迅速发展。其次,工程市场本身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工程中大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工程招标中大量使用完善和标准的工程承包合同,大大提高了工程合同的规范程度,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双方的风险和义务,从而,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与民间建筑的过程中,都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要(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迅速发展起来。
在我国,尽管保险业的历史可以追溯上世纪初叶,但是,工程保险是在近二十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出现和发展的。究其原因:一是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大量的国外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兴建大量的工程项目,而这些国外的投资者从自身风险分散的角度出发需要工程保险的保障。二是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我国的一些工程企业开始涉足海外工程市场,而这些工程企业在海外工程的投标过程中作为履约的条件需要办理工程保险。
三是国内的一些建设项目由于业主单位的企业化和承包单位推行项目经理制,客观上需要对于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也为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从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工程保险至今,我国的工程保险已经发展成为财产保险领域中的一个主要的险种,发挥着巨大的风险保障作用。尽管,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领域,但是它与普通的财产保险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1、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首先,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其次,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处于裸露于风险中,对于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
第三,工程在施工工程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2、工程保险的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针对承保风险的特殊性提供的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的主要责任范围一般由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构成。同时,工程保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过程中等各类风险的专门保障。3、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普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情况较为单一,但是,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复杂性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方较多,包括:业主、主承包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设计商、技术顾问、工程监理等,他们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利益,成为被保险人。4、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相对固定的,通常是一年。而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
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工程保险保险期限的起止点也不是确定的具体日期,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为此,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5、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工程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另一个特点是: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但是,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经度不断增长的。所以,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何一个时点,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保险和担保是人们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用于防范风险的两种经济手段,尤其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业,由于其特殊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我国尚未得到长足的发展。只有市场产生了对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的需求,才会促使这一行业的发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行,恰恰能带来对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的客观需求。因此,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积极倡导开展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从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工程保险,亦是指工程的建设方(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为工程建设全过程可能遭遇各种风险及损失办理的专项保险。大型工程建设过程,实际上是工程及价值形成的过程。随着施工进展,工程价值不断增加,施工合同面临的风险和当事人的可保利益也相应增大。如若办理保险,无论何时遭受一般(除重大政治或经济失稳之外的)风险,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经济赔偿,补救工程损失或恢复损毁的工程。反之,则可能导致“工程下马”或当事人(企业)面临破产。根据国际惯例,强制性的工程保险有以下险种:(1)建筑工程一切险;(2)安装工程一切险;(3)第三者责任险;(4)施工设备险;(5)货物运输险;(6)人身意外险。业主和承包商在为工程及施工风险办理保险时,既可就上述险种单独投保,亦可选择适当险种一并投保。不论是单独投保或合并投保,保险金额至少应大于或等于被保工程的价值或重置工程的成本。通常,明智的投保人不仅为整体施工合同标的办理保险,而且还应在重置成本的基础上再附加一定价额的保险,以补偿发生风险造成的其他损失。这种策略,无疑增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型工程既是材料、设备、工艺、技术方案、实施方法、施工手段的集成,亦是观念、责任、经验和科学管理的综合体现。建设过程,任何环节都可能潜伏或必然隐存疏漏和缺陷,工程保险则能基本消除故意(人为)疏漏和过失缺陷造成的根本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风险非常多,如规划设计、隐蔽工程、自然灾害、建设过程都存在各种风险。目前,在水利水电领域,保险的概念应该是“与江河共处”。在美国,有一个组织叫做FEME,是负责管理防洪地震等巨灾的防护等工作,该组织在必要时可调动军队和消防人员。上世纪60年代,美国颁布洪水保险法,属于强制性保险,在70年代,对该法律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大灾害由政府兜底,保险公司分摊洪水基金,利用保险公司的网络,提供服务和管理。我国目前也有一些新的措施和法律出台,加强对洪水的管理。水利水电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是无可置疑的。水电是能源的一种形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能源问题一直是一个大问题,水电能源作为可再生能源、无污染能源,其优秀品质无可争议。水利对农业、工业的作用都有突出的重要性,因此,探索水利水电项目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而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的水利水电建设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措施也就突现出来,需要加以重视、加以关心,从而有效合理的减少风险损失。众所周知,在水电建设中风险复杂,事故较多。因此,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显得异常重要。水电建设企业所面对的风险主要是建筑与安装损失、第三者责任和人身意外伤害。水电建设工程风险的防范归纳起来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采用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业主的损失。采用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业主的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它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割及风险转移。另外一种是采用财务措施处理预期风险。采用财务措施处理预期风险,包括购买保险、风险自留和自我保险。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主要手段,也是迄今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它在水电建设的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给人员伤害的经济补偿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水电建设工程中,业主主要是通过工程保险,与承包人、供货商、服务商签订合同和留足风险费用等措施,合理地转移和消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水利水电工程特点是建设规模大、周期长,且大部分是露天作业,在河床施工,受暴雨、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是属于较高风险的建筑工程,因此国家明确规定,项目业主和承包人要将自然灾害风险及其行为向保险公司转移,以增强合同双方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保证工程顺利进展。水利水电工程实施业主责任制后,对项目资金的投入和运作都要受到工程概算制约的,业主即要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风险,又要尽量控制工程造价不要超概,以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因此责任非常重大。但是,无论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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