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人对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防范

一方面,施工人在约定违约金条款时不能约定过高,另一方面,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上限,如合同总金额的5%或10%等等,这样即使施工人确有过错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也可以将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2、入场时,及时确认开工时间,固定工期起算时间。案例中,虽然甲公司让张某签字写明图纸交付时间,然而,在诉讼中乙公司却称张某非其员工,对于图纸交付时间不予认可,坚持认为工期应当自3月25日起算。最终律师凭借张某在工程例会上的签字证明了张某的身份,乙公司才认可图纸确实晚交的事实。
在未能及时入场施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建设方签订开工确认单,确认入场施工条件均已具备,避免出现虽然延期开工的原因在于建设方,但施工方却由于证据不足承担工期损失情况。3、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可能影响工期的事由,施工人应当立即取得相应签单或发函告知建设方。
几乎任何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都不是完美的,进度款支付不到位、图纸变更、停水停电、不可抗力等等,施工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每一个情形出现时积极应对,搜集证据,为工期延长做准备。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工期顺延,属于人之常情,但工程款拖欠的时间是不是完全等同于工期顺延的时间呢?施工合同一般不会有这个表述,这就取决于双方的协商甚至是法官的裁量,所以在发生进度款支付不力的情况下,施工方决定继续施工的,也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请款并告知工期顺延的可能性,若拖欠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停工、解约的时限的,施工人也可以停工并发函告知。因图纸变工产生工程量变化的,应当在工程例会是言明,最好进行工程量和延期时间的确认,若产生返工的,也需要在及时签单确定工程延期时间。对于高温、交通管制、大型活动禁止施工等情况发生的,也应当及时发函告知建设方。
收集工期延长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并不影响施工方与建设方继续友好合作,施工方切不可一味担心后续工程的合作而对建设方无下限地迁就。在法庭上,一切以证据证明的内容为准,而关于工期逾期的举证责任一般都由施工方承担。4、撤场时注意证据搜集,固定撤场时间。撤场时,往往是双方矛盾激化的最高点,经常出现施工人撤场,建设方不签字,到诉讼时无法确定撤场时间,如案例中,实际撤场时间为1月25日,而工厂开工时间为4月5日,相差两个多月。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在撤场时进行拍照留底以及发书面通知,必要时报案留存报案单。
对于建设方以未消防验收拒绝竣工验收的,也应当及时予以说明。5、在诉讼中,施工人要主张变更、减少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出现工程逾期竣工的情形,而且发包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又没有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可以延长工期的客观情况,势必要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情况时,施工人要主动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发包人的合同损失金额,主动申请予以变更、减少,从而尽力化解承包人风险。总之,用“时间就是金钱”来形容逾期竣工违约金是再合适不过的,各阶段环环相扣,均应注意风险防范搜集证据,方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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