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时不算工亡,《工伤保险条例》逼人早死

2013年6月19日,网络上出现一篇题为《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时不算工亡<工伤保险条例>逼人早死?》的网帖。该网帖称,湖南娄底籍17岁民工陈果,在东莞市石碣镇打工时重度中暑死亡。由于陈果在发病后第49小时去世,其家属时隔20天仍未能得到赔偿。保妹查证后发现,未成年人陈果确为中暑而死,广东省东莞市社保部门已认定其为工伤。7月3日,陈果生前工作单位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果家人获赔50.2万元。历经1个月,这起赔偿纠纷终于画上句号,但由此引起的“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令人思考。
17岁少年中暑死亡陈果的堂叔和母亲向笔者回忆了事件的经过:5月29日10时左右,陈果因发高烧向单位请假,到石碣医院打点滴。第二天,他因为身体状况不好没回单位上班。30日下午4时左右,陈果因为病情严重被转入东莞市东华医院ICU病房。5月31日11时56分,陈果在东华医院去世。这距离他离开单位,已经过去了约49个小时。在东华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里,对于陈果的诊断是“重度中暑、多脏器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双肺感染、多发浆膜腔积液”。陈果家属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陈果的死因系“重度中暑”。“48小时”规定是否合理?死者家属称,陈果死后,他们多次和前锋电子、派出所、社保局和劳动局交涉,希望为陈果的死“讨一个说法”,但始终未能得到结果。他们被告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陈果是发病后第49小时死的,不算工伤。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主任张治儒认为,“48小时”工伤认定存在误解。在他看来,陈果中暑不是本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和其工作环境的高温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因工死亡的范畴。“5月东莞的气温不高,所以我认为陈果之死受工作环境影响是很大的。除非可以证明陈果所在宿舍温度也很高,企业才能规避自己的责任。”张治儒说,对于职业病的鉴定,他建议家属和企业协商,由企业提起鉴定申请,或者提供死者的相关材料。“因为鉴定机构会对死者死亡跟工作环境的关系做一个鉴定,判定是否为工伤,是下一步确认赔偿的前提。”针对“48小时”工伤认定是否合理,多位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的劳动法研究专家均表示“这一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说,目前我国的工伤标准采取的“列举法”,并没有关于工伤的定义,这会导致部分工伤难以纳入工伤范畴。而48小时的规定,对于突发的疾病,只考虑时间,不考虑原因,那么,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和死亡难以纳入工伤范畴,不是工作导致的死亡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律系主任薛长礼也对“48小时”的规定“持保留态度”。他说,这一规定不合理之处很多,问题之一是诱导患者家属放弃治疗。现实中,由于“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而由患病一方独自承担职业伤害的情形带有一定普遍性。“因为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致,或者死亡标准、道德风险、实施操作等原因,不论是界定为48小时、72小时或是96小时都不科学,这一规定应该废除。”
薛长礼说,根本问题在于怎样认定工伤和怎样界定工伤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由社保部门管理,也由社保部门认定,薛长礼称“这个多年来备受质疑”的规定也“不太合理”。按照现行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由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工伤的认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缺少第三方监督的操作过程。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要通过仲裁和诉讼,但是即使通过仲裁和诉讼,由于耗时较长,增加了受伤害员工或其家属的负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也很难构成有效制约。对于此次事件中,死者陈果工伤认定难的问题,薛长礼认为,首先要看前锋电子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但单位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有的项目还是需要单位承担,这也是一些单位不愿意去认定的原因。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几经周折,陈果的家属在6月25日下午得到了盖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章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局最终认定:“陈果于2013年5月2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陈果家属向前锋电子提出70万元左右的赔偿,但是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前锋电子厂跟我们说他们只能赔50万元不到,他们说这是按照规定标准来的。医疗费还有我们十多个人在这边的开销都要我们自己承担。”7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厂方除支付陈果家属在东莞的几万元开销外,另赔付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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