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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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就社会保险问题而言,较常涉及的是未为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如,未在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律方团队在人力资源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仅以缴纳社会保险为目的、挂靠用人单位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此类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仅以缴纳社会保险为目的的挂靠,对被挂靠单位必然存在法律风险。首先,司法实践中挂靠者以社保缴纳事实为主要依据,主张认定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例确有出现。在一般情形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可能被认定为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用人单位需就此进行反驳,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为该挂靠者缴纳社保并非基于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陷入别动境地。
此风险大小与挂靠者个人的品格、诚信度相关联,恐难以准确预估。其次,一旦挂靠者出现工伤/亡情形,被挂靠单位理论上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产生的支出项目、费用的具体数额、支出的最终承受主体等,都可能引发挂靠者及其家属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争议,从而导致被挂靠单位增加不必要的讼累。若欲规避前述风险,从本质而言应当杜绝无真实劳动关系的个人挂靠现象。若因故确需要挂靠的,至少应要求挂靠者以书面声明方式明确其与被挂靠单位无劳动关系,仅出于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挂靠等内容,并由被挂靠单位妥存声明原件。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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