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与选择产品两者之间的关系?

很多人都慢慢的意识到,选择保险可以进行婚姻财产的有效隔离,也就是把婚后的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或是通过保险利益的设立给子女留钱更能规避婚姻风险。
保险业务员通常着力在推销产品,很少有人告诉你设计保险利益比选择产品更重要。首先,我先普及一下保险利益的三者关系:【投保人】:出钱的人,保单在财产权属上归投保人,因此可以支配红利、万能和投连账户的领取、退保、保单借款(须告知被保险人,签声明),可以随时变更。此人权利最大,即使变更投保人也要投保人自己同意。【被保险人】:保障以谁的生命做标的?这个人就是被保险人,他主要负责出险。传统分红险的生存金返还返给被保险人(很多公司也称其为生存受益人),保险公司很关注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果其不健康或是年龄超过规定范围不予承保。因此,被保险人不可变更。【受益人】:必须是非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如果你不指定就是法定的,未来是要交遗产税的。当然旁系和其他人甚至企业法人也可以以成为受益人,就是手续会麻烦些,需要受益人写声明,必要时还要生调(就是派专人面见)。可以指定多个收益人,和彼此的收益份额、收益顺序,也可以在保单存续期内任意变更(被保险人操作,不通过投保人)。好了,以下案例都以小明配偶小红来设定,小红怎么安排保险利益会更安全呢?
模式一:婚期给小红购买保单,投保人其母亲大红,被保险人小红,受益人母亲大红;解说:这份保单权属上归小红母亲大红,如果婚后一直是母亲大红交费,即使小红和小明婚后离婚,小明是不可以提出分配现金价值这个要求的。但如果此保单是分红险,红利归母亲大红所有,生存金归小红。如果小红在婚后领取生存金,此生存金归小红小明夫妻共有。如果此保单附加了万能账户(即生存金返还进入万能账户),那么所有的保险利益都归投保人也就是小红母亲。除非母亲变更投保人为小红,并作为小红个人财产(最好建议公证一下)这个保单的所有利益都变成了小红的。如果在交费期内行使变更手续,那么婚后小红作为投保人缴纳的续期保费是小红与小明的共有财产,离婚时,小明有权主张小红退回其中的一半。
模式二:婚后小红作为投保人给自己和小明购买保单,受益人是孩子小花解说:这类保单是在婚后发生的,所缴纳的保费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小明可以主张小红退给其缴纳的部分,或者强制退保,拆分现金价值的一半。其实强制退保是非常不划算的,因为大多数发生在缴费期内的退保现金价值远远赶不上所交保费,你至少要损失30%左右所交的钱。但是可以通过在婚姻存续期内的变更投保人转移资产。比如小红可以将投保人变更为其母亲大红,这样把保险财产权属给了母亲,成了独立于婚姻的财产。小红还可以在孩子小花18岁以后将投保人都变更为小花,这样财产就转移给了女儿,即使双方离婚,也不影响孩子收益。特别是要是小红购买的是加上万能账户作为附加险的产品,就直接把所有钱给了女儿。
模式三:婚后小红作为投保人给孩子小花(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为小红自己。解说:这类保单所交保费是在婚后发生的,同上是共有财产,但不可以直接变更为小红母亲大红,因为隔辈投保已经在近两年被保监会取消。但如果离婚发生在缴费期内,孩子判给小明,小红可以变更投保人为小明,让小明补偿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自己。如果孩子判给自己,可以和小明协商以后孩子长大后变更投保人为孩子自己,我想大多数父亲是可以接受的。
模式四:如果小明本身是具有多婚婚史,或者有其他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小明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小小明,受益人是小明解说:这类保单的设计初衷是只想留钱给子女,不想给子女母亲。那么等孩子长大18岁把投保人变更成孩子自己是最好的。如果小明再次和正室离婚,妻子小红是可以主张小明补偿共有财产中的现金价值的一半的。最后,指定受益人是很重要的,我看到很多亲的保单都没有明确受益人,希望去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是不产生任何变更费用的。你一天变一次也没人管你。还有红利是要交遗产税的,适当的时候赶紧,取了花了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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