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社保诈骗论处;吃野味当心涉罪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作的7项法律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对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适用作出解释,也是首次对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介绍,法律解释与法律有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中需要通过法律解释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了7项法律解释,本文选取其中2项法律解释予以解读。 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按诈骗罪处理
【立法背景】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有组织的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到底应该怎么认识、怎么处理?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有些案子是按诈骗罪处理的,有些是给予行政处分,还有些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法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相同的,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吃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可构成刑事犯罪
【立法背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存在模糊认识,需要予以明确。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形成非法狩猎活动的背后推手。对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不明确。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作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购买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相同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行为,是造成一些大规模的非法狩猎活动在有的地方屡禁不止的主要推动因素,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些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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