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保卡,是指在茂名市范围内,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导,各合作银行协办,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和金融服务等多功能智能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社保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和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在本市内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台港澳人员。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发行和应用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五条 本规程将各金融机构统称为“银行”,将各合作金融机构,统称为“合作银行”。申领人选择的服务金融机构,统称为 “服务银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保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社保卡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省社保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卡系统”)的应用管理工作;负责监控制卡各环节效率,确保各参与方之间制卡数据的有效运转;负责社保卡的密码管理、卡的检测以及成品卡签收、保存、发放等工作等。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人社局、社保局、人力资源服务所)都应设立社保卡业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社保卡人社服务窗口”),做好面向全市的社保卡应用服务工作。第九条 各合作银行负责提供社保卡金融业务服务,及社保卡的日常服务与管理等工作。各合作银行应按照省、市社保卡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立社保卡业务服务窗口,合作银行的社保卡服务窗口以下统称为“社保卡银行服务窗口”。 第三章 社保卡的设计规范和应用第十条 社保卡的设计规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348号)要求设计。
第十一条 社保卡的应用(一)社会保障基础性应用身份凭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及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结算、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信息查询。持卡人凭社保卡可以登录网站及在自助终端上查询相关信息,还可以办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医疗费用结算。凭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并即时结算。(二)基于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社会保险费缴纳。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待遇领取。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其他费用支付。持卡人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自费部分的费用支付。(三)银行借记卡应用存款、取款、汇款、缴费、刷卡消费、账户查询、账户转账、等银联借记卡金融应用。(四)其他公共服务各地可推广社保卡加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应用。第十二条 社保卡的有效期在省的有关政策出台之前,茂名地区的社保卡暂不设置有效期。
第四章 社保卡的申请第十三条 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到社保卡人社服务窗口或被授权代办的社保卡银行服务窗口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当地社保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任何一家茂名地区的合作银行作为社保卡的服务银行。不满16周岁的申领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年长、残疾等行动不便、常驻异地的申领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须凭本人和申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第十四条 申领人申请办理时须提交的材料:(一)《茂名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登记表必须按要求填写。(二)相片。申领人提供符合制卡要求的电子照片制卡。(三)社保卡申领的有效身份证件包含:1.已满16周岁已领身份证的,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2.不满16周岁或未领取身份证的申领人使用居民户口簿。3.台湾居民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港澳居民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使用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参加社会保险时使用的证件类型必须一致)。
6.不在以上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可参照金融管理机构关于有效身份证件的规定,在申请材料中注明证件类型及相应的证件号码。第十五条社会保障号码的编码录入规则(一)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录入18位的公民身份号码。(二)在我市就业参保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社会保障号码的录入规则,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港澳台居民等人群在广东省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87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地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如未申请社保卡,须在参保的同时办理申请。
第五章 社保卡的领取第十七条 初次申领社保卡的,服务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完成制卡和窗口分发。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的,领卡时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的社保卡银行服务窗口领卡,如需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须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的代领委托书。申领人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由监护人领取。第十九条 单位代办的,可以由单位委托代办人领取后发给申领人。单位类型为企业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单位的领卡授权函;社区或行政事业单位代领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函。第二十条 申领人自社保卡发卡日期起3年内还未领卡的,社保卡人社服务窗口或被授权代办的社保卡银行服务窗口将按规定将该卡移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由数据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处理销毁。
第六章 社保卡的激活第二十一条 申领人领卡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申请时一致)到该卡服务银行社保卡窗口办理激活,激活时须同时办理社保卡医保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的激活。第二十二条 申领人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办激活,监护人需凭申领人的社保卡、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监护人资格证明(如果监护人与申领人在同一户口簿的,可用户口簿原件)到该卡服务银行社保卡窗口办理激活。监护人常驻异地的,可委托户籍内的其他亲属代办。高龄、重病、精神病人、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社保卡激活的,按该卡服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激活。
第七章 社保卡的密码设置、修改、解锁、重置第二十三条 社保卡密码分为社保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社保密码用于办理社会保障业务及其他社会公共业务。金融账户密码用于办理银行相关的金融业务。第二十四条 社保密码需持卡人到全市范围内的社保卡人社服务窗口、被授权代办的社保卡银行服务窗口、自助服务终端或其他社保卡服务机构修改设置。金融账户密码可由持卡人在该卡全国范围内的所属的金融账户服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或使用各银行提供的自助服务方式修改。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社保卡的应用安全,持卡人激活社保卡的同时应修改设置社保卡的社保密码与金融账户密码。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输入社保密码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或者查询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时,若连续6次输入错误密码,社保卡将被锁卡。锁卡后,持卡人应当持本人社保卡到社保卡银行服务窗口或社保卡人社服务窗口进行解锁。第二十七条 社保卡社保密码解锁和重置在社保卡银行服务窗口或社保卡人社服务窗口办理,经办人员办理时应严格审核密码解锁的持卡人身份信息,因审核过程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失,由该服务窗口承担。第二十八条 社保卡省内异地被锁卡,无法进行社保应用的,由持卡人持本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锁卡地办理密码解锁。第二十九条社保卡金融账户密码的修改设置、锁定及解除锁定按服务银行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条 社保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和不定期更换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人。以社保卡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视同本人操作或本人授权的操作。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章 社保卡的挂失、解除挂失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社保卡后可办理挂失。挂失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是指通过电话、网站和自助终端等非书面形式确认的挂失;书面挂失是指通过社保卡人社服务窗口或被授权代办的社保卡银行服务窗口等书面形式确认的挂失。社保卡人社服务窗口在办理挂失时,省卡系统同步向社保卡金融服务银行发送挂失请求,服务银行实时挂失社保卡内金融账户和医保个人账户,并向省卡系统反馈金融账户和医保个人账户挂失结果。社保卡银行服务窗口办理挂失时,银行金融账户管理系统同步向省卡系统发送挂失请求,省卡系统实时挂失社保卡。
第三十二条 挂失的社保卡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可以办理社保卡解除挂失。办理时需持本人社保卡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人社服务窗口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并到社保卡银行服务窗口办理金融账户的解除挂失手续。第三十三条 成功办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后即时生效。挂失后,在持卡人办理补卡或解除挂失前,医保个人账户、金融账户挂失长期有效。持卡人可在省内异地办理口头挂失、书面挂失和解除挂失。 第九章 补卡和换卡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遗失社保卡并办理书面挂失后,凭身份证件到相应的社保卡银行服务窗口办理补卡。办理补卡业务后,持卡人按照物价局定价标准缴纳补卡工本费。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因社保卡损坏、卡面个人信息变更、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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